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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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9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告宸玖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觀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5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