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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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邱新松
邱華美 邱清美 邱清英 張嘉讌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碧英 被告 謝仕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5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林敬超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