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753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蔡文桐

吳星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雅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張嘉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