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專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21號原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蔡清彥 訴訟代理人 陳美螢 律師
楊明勳 律師複代理人 葉昭蘭 被告瑞典商索尼愛立信行動通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SONYERICSSONMOBILECOMMUNICATIONSINTERNATIONALAB)兼法定代理人 葉順發 (StevenYeh)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 律師
黃政誠 丁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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