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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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孝順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陸孝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賴淑美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