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69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朝裕 訴訟代理人 林銘章 被 告 許淑玲 即 許以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原告變更訴之聲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吳蕙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