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特種文書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84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S-68」號大型重機車車牌壹面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吳宗哲因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840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8月20日確定,10
4年8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偽造「BS-68」車牌(詳103年度保管字第299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宗哲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840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3年8月20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694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已於104年8月19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而查扣之車牌號碼「BS-68」大型重機車偽造車牌0面,係被告購買未請領牌照之大型重型機車車身1輛(引擎號碼:V000-000000)後,自行偽造該車牌而懸掛於上開機車車身以行使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告陳述明確,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現場照片4張及扣案「BS-68」號偽造車牌照片4張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偽造之車牌號碼「BS-68」號大型重機車車牌0面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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