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游禮華 被告 張詠勝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上訴字第63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許泰誠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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