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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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860號上訴人 郭清隆 被上訴人 林有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向原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23日送達(見本院卷19頁)。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54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108年11月11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上開聲請訴訟救助卷15頁),茲補正期間已於同年月26日屆滿,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108年12月5日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49頁),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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