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981號
原 告 台灣新蒂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賢
被 告 周純珍
訴訟代理人 許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
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九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再開辯論,請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本人及訴訟代理
人務必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