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926號
原   告 徠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惠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尹善間 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
○○路○○○號18樓之7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將房屋返還
原告,惟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房屋之價值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
院陳報系爭房屋之價值並檢附證明(即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
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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