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359號
原   告  許惠娥
被   告  蔡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
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並有送筆跡鑑定之必要,爰裁
定於一0三年一月十六日九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
庭再開辯論,被告應攜系爭本票原本到庭(如本票原本仍在法院
執行處,請向承辦股聲請發還),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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