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8年度苗小字第60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豐任 被告 黃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934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
1個月計付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
3個月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47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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