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48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24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2484號上訴人裕壯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陳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再字第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再字第98號判決(以下簡稱原判決)上訴,核其上訴意旨無非主張上訴人正派經營砂石買賣業,實無必要購買不實發票,而相關公務機關未將開立發票者繩之以法,致上訴人無端受害,實有嚴重失職等云,惟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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