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24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勞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248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法規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94年度訴字第2158號判決(以下簡稱原判決)上訴,惟核其上訴狀上訴理由欄所載內容,或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指摘其為不當,或係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係泛言被上訴人所為之原處分違背法令,而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法規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並揭示該法令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