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4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林金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30,000元,約定自94年2月24日起至99年2月24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7.99%計算,依約定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2月10日止累計149,476元未給付,其中142,832元為本金;6,128元為利息;51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0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所示利率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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