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462號債權人沈明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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