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15號
原告 白則帆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0樓
被告 藍宇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未繳第一審裁判費,因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