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憲章代理人 李承璋 債務人張記評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玖佰零伍
元,及其中貳萬叁仟肆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肆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捌
萬零陸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即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