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28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沈俊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捌拾叁元,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沈俊吉於民國90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1年07月0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