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鈺汝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皮夾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鈺汝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45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皮夾1個,屬仿冒商標權之物品,此有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11月15日修正、105年11月30日公布、105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黃鈺汝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45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暨偵查卷證附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皮夾1個,經核卷內相關扣案物品照片及鑑定報告,堪認均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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