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105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樓法定代理人丁○○
4樓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0日通知債權人補正乙○○與 林育安 係同一人,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