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弄3號(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被告甲○○所犯竊盜罪,已經本院於96年1月11日以96年度易字第14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准予提出新台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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