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01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01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
       張嘉珊
被   告  余景登 律師即 張亞強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亞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
零參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
○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管理被繼承人張亞強之遺產範圍內
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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