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告寶揚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怡菁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事事如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7,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蔡梅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