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被告 慈云 溫泉會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凱 律師

被告 陳德聰 律師(即 王國樑 之遺產管理人)

呂眉 (即 陳清添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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