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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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54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提出債權證明影本資料(如本票、借據、支票、契約書等
等相關債權證明文件)㈡聲請事項惟請求建物(土地、不動產),惟附表僅有土地,請確認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蔡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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