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並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十一月,被告不服該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依法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前,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