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李瑞興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李瑞興(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李瑞興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函稱本件失蹤人李瑞興(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自民國97年9月3日即失蹤,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因無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死亡宣告,爰依法聲請檢察官為死亡宣告之聲請,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9年5月5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明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李瑞興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李瑞興為00年00月00日出生,於97年9月3日失蹤時已滿80歲,且李瑞興之最近親屬即子女 李清祥李月華李月貞 及同母異父之弟妹 陳金田 、戚陳玉好均陳明已十數年以上,毫無失蹤人李瑞興之下落,且查詢各項紀錄結果亦無李瑞興活動跡象,可見其確已失蹤無誤,因而准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已於109年
5月5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及公示催告公告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李瑞興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李瑞興自民國97年9月3日失蹤,計至100年9月3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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