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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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正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正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關於有期徒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10年5月1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各罪,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81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李明鴻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附表:受刑人洪正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07月26日108年07月04日108年10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338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718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728、3286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7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豐簡字第98號109年度豐簡字第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18號判決日期109年02月03日109年01月08日109年06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豐簡字第98號109年度豐簡字第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3月10日109年03月12日109年6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28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336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274號1.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業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2.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825號。附表:受刑人洪正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共七罪)有期徒刑8月(共二罪)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08月16日108年09月14日108年08月22日108年08月27日108年09月02日108年08月27日108年08月31日108年08月16日108年10月01日108年10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728、3286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70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728、3286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70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728、3286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7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1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1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18號判決日期109年06月18日109年06月18日109年06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8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8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8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1月28日110年01月28日110年01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4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4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74號1.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各罪,業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8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2.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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