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07號上訴人 胡達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曉玲 間108年度訴字第3707號返還債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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