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東交簡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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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東交簡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東交簡字第二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