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五四、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判決有期徒刑十一月在案,而裁判後送交卷證予第二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本院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卉聆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