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735號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祺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縣○○鄉○○路○巷○號6樓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陸拾參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柒佰零壹萬伍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貳佰伍拾肆萬元及新台幣伍佰陸拾柒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八十五年度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甲類第六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條款第13條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祺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7月12日起向原告借款2筆,合計新台幣10,000,000元,並約定利率、繳款期限及違約金詳如附表一所示(下稱第1借款)。被告另於93年11月1日起向原告借貸美金,金額合計為543,523.2元,並約定利率、繳款期限及違約金詳如附表三所示(下稱第2借款)。惟第1借款部分被告僅繳款至94年4月19日,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第2借款部分,則全未繳納,被告即應連帶償還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利及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清償,聲明:㈠如主文第1、2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另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借款撥貸書、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交易憑證及賣匯水單(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
二、被告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祺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然被告未依約繳款,而使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前開所載之證物為憑,核屬相符,又被告丙○○、乙○○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其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前開規定均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祺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及規定,被告3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一:新台幣借款明細表┌──┬──────┬─────────┬───┬─────┬──────┬──────┐│編號│原借金額│借據起迄日│年利率│最後計息日│還款金額│現在餘額│├──┼──────┼─────────┼───┼─────┼──────┼──────┤│1│5,000,000元│93.07.12~96.07.12│5%│94.04.12│1,180,738元│3,819,262元│├──┼──────┼─────────┼───┼─────┼──────┼──────┤│2│5,000,000元│93.07.19~96.07.19│5%│94.04.19│1,180,738元│3,819,262元│└──┴──────┴─────────┴───┴─────┴──────┴──────┘附表二:請求明細表(新台幣)┌──┬──────┬─────┬───┬───────────────────┐│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計息期間及利率│││││├─────────┬─────────┤│││││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10%計算│按原利率20%計算│├──┼──────┼─────┼───┼─────────┼─────────┤│1│3,819,262元│94.04.13│5%│94.05.13~94.11.12│94.11.13~清償日│├──┼──────┼─────┼───┼─────────┼─────────┤│2│3,819,262元│94.04.20│5%│94.05.20~94.11.19│94.11.20~清償日│└──┴──────┴─────┴───┴─────────┴─────────┘附表三:美金借款明細表(到期日本息一次清償)┌──┬──────┬─────────┬───┬──────┐│編號│原借金額│借據起迄日│年利率│現在餘額│├──┼──────┼─────────┼───┼──────┤│1│32,150.4元│93.11.01~94.04.29│5.75%│32,150.4元│├──┼──────┼─────────┼───┼──────┤│2│17,430.4元│93.11.10~94.04.09│5.75%│17,430.4元│├──┼──────┼─────────┼───┼──────┤│3│56,035.2元│93.11.18~94.03.20│5.95%│56,035.2元│├──┼──────┼─────────┼───┼──────┤│4│59,121.6元│93.11.26~94.05.06│5.95%│59,121.6元│├──┼──────┼─────────┼───┼──────┤│5│15,019.2元│93.12.08~94.04.15│5.95%│15,019.2元│├──┼──────┼─────────┼───┼──────┤│6│13,614.0元│94.01.04~94.06.18│6.80%│13,614.0元│├──┼──────┼─────────┼───┼──────┤│7│37,266.0元│94.01.04~94.06.27│6.80%│37,266.0元│├──┼──────┼─────────┼───┼──────┤│8│132,379.2元│94.01.25~94.06.23│6.80%│132,379.2元│├──┼──────┼─────────┼───┼──────┤│9│46,307.2元│94.02.15~94.07.15│7.05%│46,307.2元│├──┼──────┼─────────┼───┼──────┤│10│101,000.0元│94.02.24~94.07.24│7.05%│101,000.0元│├──┼──────┼─────────┼───┼──────┤│11│33,200.0元│94.03.09~94.08.06│7.05%│33,200.0元│└──┴──────┴─────────┴───┴──────┘附表四:請求明細表(新台幣)┌──┬──────┬─────┬───┬───────────────────┐│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計息期間及利率│││││├─────────┬─────────┤│││││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10%計算│按原利率20%計算│├──┼──────┼─────┼───┼─────────┼─────────┤│1│1,006,500元│93.11.01│5.75%│93.12.01~94.05.31│94.06.01~清償日│├──┼──────┼─────┼───┼─────────┼─────────┤│2│545,676元│93.11.10│5.75%│93.12.10~94.06.09│94.06.10~清償日│├──┼──────┼─────┼───┼─────────┼─────────┤│3│1,754,238元│93.11.18│5.95%│93.12.18~94.06.17│94.06.18~清償日│├──┼──────┼─────┼───┼─────────┼─────────┤│4│1,850,861元│93.11.26│5.95%│93.12.26~94.06.25│94.06.26~清償日│├──┼──────┼─────┼───┼─────────┼─────────┤│5│470,191元│93.12.08│5.95%│94.01.08~94.07.07│94.07.08~清償日│├──┼──────┼─────┼───┼─────────┼─────────┤│6│426,200元│94.01.04│6.80%│94.02.04~94.08.03│94.08.04~清償日│├──┼──────┼─────┼───┼─────────┼─────────┤│7│1,166,650元│94.01.04│6.80%│94.02.04~94.08.03│94.08.04~清償日│├──┼──────┼─────┼───┼─────────┼─────────┤│8│4,144,263元│94.01.25│6.80%│94.02.25~94.08.24│94.08.25~清償日│├──┼──────┼─────┼───┼─────────┼─────────┤│9│1,449,693元│94.02.15│7.05%│94.03.15~94.09.14│94.09.15~清償日│├──┼──────┼─────┼───┼─────────┼─────────┤│10│3,161,906元│94.02.24│7.05%│94.03.24~94.09.23│94.09.24~清償日│├──┼──────┼─────┼───┼─────────┼─────────┤│11│1,039,359元│94.03.09│7.05%│94.04.09~94.10.08│94.10.09~清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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