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2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世雄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70
9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