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簡調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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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虎簡調字第232號
聲請人 李東霖
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黎紅 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聲請人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聲請人訴之聲明係請求相對人應將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同段1407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交還聲請人,核其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本院審酌聲請人若就本件獲得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係取回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尚難以系爭土地之市價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16,335元(計算式:17,335元-1,000元=16,335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