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簡調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虎簡調字第232號

聲請人 李東霖

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黎紅 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聲請人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聲請人訴之聲明係請求相對人應將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同段1407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交還聲請人,核其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本院審酌聲請人若就本件獲得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係取回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尚難以系爭土地之市價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16,335元(計算式:17,335元-1,000元=16,335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曾鈺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