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 辜仲諒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松柏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松柏文教基金會會址及捐助章程第六、十二、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松柏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因前開財團法人變更會址,且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4年5月18日召開第7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文化部書函、法人登記證書、前開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財團法人松柏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6條、第12條、第13條所示內容,經本院參酌主管機關文化部函文之意見後,認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至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第3條部分僅係會址遷移修正;第24條部分僅係增列該章程修正次數及日期,核其內容,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原條文│├─────┼────────────┼────────────┤│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南港區│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忠孝東│││經貿二路188號5樓。│路四段560號2樓之3。│├─────┼────────────┼────────────┤│第六條│本會用於第二條有關活動之│本會用於第二條有關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之百分之六十│他經常性收入之百分之七十│││。│。│├─────┼────────────┼────────────┤│第十二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會後並將董事會│達各董事,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無│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分之一為限。│一為限。│├─────┼────────────┼────────────┤│第十三條│董事會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董事會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須經本會三分之│。但下列事項須經本會三分│││二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報│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請主管機關許可暨向法院辦│報請主管機關許可暨向法院│││理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一、章程變更。│一、章程變更。│││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擔。│││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解聘。│││四、解散之議案。│四、解散之議案。│││前項各款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前項各款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但書所定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十四年十一│││月六日第一次修正,八十五│月六日第一次修正,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二次修正│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二次修正│││,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第│,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三次修正,九十八年六月十│三次修正,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第四次修正,一百年九月│日第四次修正,一百年九月│││十五日第五次修正,一百零│十五日第五次修正。│││四年五月十八日第六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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