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4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展生
蔡光偉 陳佳煌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14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