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50號聲請人禾松興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高中 庸
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查依聲請人所附之財產狀況說明書顯示,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51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曉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