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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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65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0月2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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