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
甲○○所犯附表編號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5、6、7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5、6、7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8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日期間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7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3、4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附表編號5、6、7之犯罪與編號8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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