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2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286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每百元每日一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