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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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何文祥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件:
一、請聲請人依債權人連同聲請人本人之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核算郵務送達費,並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預納。
二、請聲請人提出清算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詳加說明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原因及履行之期數與清償金額,並提出更生方案及更生方案成立後毀諾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五、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民國104年6月29日,請就聲請清算前
2年內(102年6月29日起至104年6月28日止)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若該支出屬於家庭整體支出,請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六、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
七、請聲請人詳加說明目前之工作狀況、任職之公司暨其每月之薪資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薪資單)以玆證明。
八、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5年內完整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100年度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九、請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十、聲請人應具體釋明現與何人同住?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址?若為租賃關係,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文件,如承租人非聲請人本人,亦請說明其間之身分關係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