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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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所為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7日裁定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惟本院認為本件有不得進行協商程序之情形,應改依通常審判程序為之,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劉兆菊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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