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樓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等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乃未齊備,有命補正之必要,前經本院於97年11月10日裁定定期命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1月1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則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