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瑞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為何(聲請人既曾任職看護工而有收入,亦應將該收入列出)。
二、提出聲請人於95年7月間因子宮內膜癌疾病復發,致無法擔任看護工之「診斷證明」。
三、說明聲請人是否係自願自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養護中心離職﹔如否,請提出非自願性離職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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