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2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2月27日本院98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