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82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酉○○午○○戌○○寅○○己○○子○○戊○○辛○○卯○○癸○○丑○○乙○○丁○○辰○○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8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庚○、酉○○、午○○、戌○○、寅○○、己○○、子○○、戊○○、辛○○、卯○○、癸○○、丑○○、乙○○、丁○○、辰○○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科罰金新台幣肆仟元;均減為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雙魚座滿天星PK機台」肆拾肆台(含IC板肆拾肆塊)、「八人座賓果行星電玩機台」壹台(含IC板九塊)、「 小瑪莉 電玩機台」參台(含IC板參塊)、現款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緣丙○○(已死亡,另案判決不受理)為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2、3樓「正大電子遊戲場」之負責人,與員工申○○、巳○○、甲○○、壬○○、未○○(以上五人於另案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該案以簡式審判程序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與普通賭博之犯意聯絡,由申○○任現場負責人,巳○○、甲○○、壬○○、未○○則均擔任開分員之工作,由丙○○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擺放雙魚座滿天星PK機台44台(含IC板44塊)、八人座賓果行星電玩機台1台(含IC板9塊)、小瑪莉電玩機台3台(含IC板3塊),再由申○○、巳○○、甲○○、壬○○、未○○等人為不特定賭客開、洗分,以供顧客把玩電子遊戲機並賭博財物。店內賭博方式係賭客入場後,若選定欲把玩之賭博機台時,以1比1比例在選定之機台由開分員開分後,由賭客押注,若押中可得機台所設定一定倍數之分數,若未押中,所押分數消失,賭客不續玩時,可示意開分員洗分兌換現金,而由開分員檢視機臺上之剩餘分數後,將現金放在正大電子遊戲場內2樓往3樓樓梯間之隱密處所,再由開分員告知賭客現金藏放地點,由賭客自行至上開處所將現金取出,藉此兌換金錢避人耳目。庚○、酉○○、午○○、戌○○、寅○○、己○○、子○○、戊○○、辛○○、卯○○、癸○○、丑○○、乙○○、丁○○、辰○○與 劉呈祥蘇進松蘇江鎮許鐵祥 (後4人業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5年08月14日,先後至上址,由開分員開分後,與上址所擺設之機具賭博財物。嗣於於95年08月14日23時許,於劉呈祥、蘇進松、蘇江鎮、許鐵祥、庚○、酉○○、午○○、戌○○、寅○○、己○○、子○○、戊○○、辛○○、卯○○、癸○○、丑○○、乙○○、丁○○、辰○○等人在上址賭博財物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當場賭博之器具雙魚座滿天星PK機台44台(含IC板44塊)、八人座賓果行星電玩機台1台(含IC板9塊)、小瑪莉電玩機台3台(含IC板3塊)(以上即附表壹編號11至16之物),並在該址2樓開洗分櫃檯(兌換籌碼處)扣得現款新台幣(下同)4萬5千4百元(即附表壹編號1之物)。另扣得附表壹編號2至10及附表貳所示之物。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庚○、酉○○、午○○、戌○○、寅○○、己○○、子○○、戊○○、辛○○、卯○○、癸○○、丑○○、乙○○、丁○○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坦承其等各於前開時、地,有在上址電子遊戲場開分把玩其內之電子遊戲機之情,被告辰○○於檢察官訊問時亦坦承於前開時、地,由店內小姐開分,其有把玩店內電子遊戲機等情,惟被告庚○、酉○○、午○○、戌○○、寅○○、己○○、子○○、丑○○、乙○○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辯稱:以1千元開分,不可兌換現金或禮品云云,被告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辯稱:最少1千元開1千分,其當日花4千元開4千分,沒有洗分,也無兌換現金或禮品云云,被告辛○○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辯稱:最少以1百元開1百分,其以6百元開6百分,不清楚能否兌換現金云云,被告卯○○於警詢辯稱:最少以1百元開1百分,沒有兌換現金,不能兌換禮品云云,被告癸○○於警詢辯稱:以1百元開1百分玩到底,沒有兌換現金,不能兌換禮品云云,被告丁○○於警詢辯稱:最少1百元開1百分,其把玩之機台係5百元開5百分,不知可否兌換現金云云,被告丁○○於檢察官訊問時辯稱一進去就拿1千元交給櫃檯,沒人告訴 伊可 換錢,亦未看過別人換錢,也不能兌換禮品云云,被告辰○○於警詢辯稱其陪友人蘇進松進去,並未打玩電玩云云,被告辰○○於檢察官訊問時辯稱:不知可否換錢,其未換過,亦未看到別人換過,也不能換禮品云云。惟查証人許鐵祥、劉呈祥、蘇進松、蘇江鎮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已指明該電子遊戲場有以上開方式與賭客賭博之犯罪事實,互核相符,被告蘇進松於檢察官訊問時亦結證指被告辰○○有把玩該店內電玩,且應該知道這是可以換錢的等情,證人丙○○於警詢亦坦承有經營上開遊戲場,擺設上開機具供客人把玩,並僱用上開員工之情,證人申○○、巳○○、 張緗宜 、甲○○於警詢時亦坦承其等分別為上開電子遊戲場之現場負責人、開分員等員工等情,並有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可稽。足認被告等確有上開賭博犯行。證人丙○○、申○○、巳○○、甲○○於警詢雖辯稱:每次1千元玩到底,可以一直玩到客人離開,不可兌換現金及商品云云,證人壬○○於警詢辯稱:不知道可以兌換現金云云。被告上開所辯與證人申○○、巳○○、甲○○、丙○○所辯,就最少開分金額,究係1千元?抑或1百元玩到底?抑或最少1百元?究係1千元玩到底?抑或4千元開4千分?1百元開1百分?5百元開5百分?6百元開6百分?已相互矛盾,且賭客既有以1千元,開1千分,有以4千元開4千分,有以1百元開1百分,有以5百元開5百分,有以6百元開6百分,顯見並非以固定金額開分玩到底甚明。證人申○○、巳○○、壬○○、甲○○、丙○○等人所辯與被告等上開解,均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庚○、酉○○、午○○、戌○○、寅○○、己○○、子○○、戊○○、辛○○、卯○○、癸○○、丑○○、乙○○、丁○○、辰○○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爰審酌被告庚○、酉○○、午○○、戌○○、寅○○、己○○、子○○、戊○○、辛○○、卯○○、癸○○、丑○○、乙○○、丁○○、辰○○等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犯罪後態度與素行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於96年07月04日公布,同年月06日生效,依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自96年07月16日施行;被告等犯罪係在96年04月24日以前,又無該條例所規定不得減刑之情形,均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而各減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扣案雙魚座滿天星PK機台44台(含IC板44塊)、八人座賓果行星電玩機台1台(含IC板9塊)、小瑪莉電玩機台3台(含IC板3塊)(以上即附表壹編號11至16之物),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在該址2樓開洗分櫃檯扣得之現款新台幣(下同)4萬5千4百元(即附表壹編號1之物),則為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二至十所示之物及附表貳所示之物,均非被告等所有,亦非賭檯上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得於本件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附表壹: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賭資:新臺幣│4萬5千│2樓櫃檯查獲││││4百元││├──┼────────┼────┼───────┤│2│賭客電話簿│3本│2樓櫃檯查獲│├──┼────────┼────┼───────┤│3│賭客年籍資料簿│1本│2樓櫃檯查獲│├──┼────────┼────┼───────┤│4│8月份(8月1日│11張│2樓櫃檯查獲│││至8月14日)來客│││││登記表│││├──┼────────┼────┼───────┤│5│賭客帳冊登記簿│1本│2樓櫃檯查獲│├──┼────────┼────┼───────┤│6│正大育樂娛樂券│1本│2樓櫃檯查獲│├──┼────────┼────┼───────┤│7│開分鑰匙│8支│2樓櫃檯查獲│├──┼────────┼────┼───────┤│8│電腦主機│1台│2樓櫃檯查獲│├──┼────────┼────┼───────┤│9│積分顯示器│1台││├──┼────────┼────┼───────┤│10│賭客中分證明單│1張│巳○○持有保管│││││,2分區5號檯│││││查獲│├──┼────────┼────┼───────┤│11│雙魚座滿天星PK│44台││││機臺│││├──┼────────┼────┼───────┤│12│雙魚座滿天星PK│44塊││││機臺IC版│││├──┼────────┼────┼───────┤│13│八人座賓果行星電│1台││││玩機臺│││├──┼────────┼────┼───────┤│14│八人座賓果行星電│9塊││││玩機臺IC版│││├──┼────────┼────┼───────┤│15│小瑪莉電玩機臺│3台││├──┼────────┼────┼───────┤│16│小瑪莉電玩機臺I│3塊││││C版│││└──┴────────┴────┴───────┘附表貳: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現金:新臺幣│15萬元│二樓櫃檯內查獲│├──┼────────┼────┼───────┤│2│鑰匙│2支│未○○持有││││││├──┼────────┼────┼───────┤│3│現金:新臺幣│5千元│劉呈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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