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簡調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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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調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金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珠
訴訟代理人 張正宗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東市○○里○○○鄰○○街○○號四樓,有戶籍謄本一件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