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697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告 周美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2,973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1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朱鈴玉